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以及《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国中医药健康产业标准化发展,改变目前中医药健康产业不规范无标准的状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MHIA团标)。为规范和加强CMHIA团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CMHIA团标,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未涉及的情况下,由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组织制修订的团体标准。CMHIA团标属于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CMHIA团标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市场主导。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三)    政府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CMHIA团标依法、有序发展。
(四)    创新驱动。鼓励CMHIA团标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五)    协调推进。统筹CMHIA团标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六)    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负责CMHIA团标的组织提出、制修订、审查管理和发布实施。
第五条CMHIA团标标准编号格式为“T/CMHIA发布序号-发布年号”,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T/HSIPA   xxx-xxxx
发布年哈
发布序号
    代号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CMHIA  xxx-xxxx/ISOxxxx:xxxxCMHIA
第七条 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求,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标准从立项到批准,整个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请示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仍未能发布的CMHIA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九条 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成立标准化办公室,负责CMHIA团标制修订与标准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CMHIA团标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进行,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时,应由至少3家(含3家)单位或组织共同向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二)及相应论证资料,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组构成,提交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立项会议论证表决时须填写“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立项论证投票单”(见附件三),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代表会议且三分之二的与会代表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通过论证后,在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果无异议,协会公告正式立项:如果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起草:
(一)标准起草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文本编写等,按项目计划开展工作。
(二)HSIPA团标应按照《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国家标准制定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同时编写“编制说明”、推广应用方案。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
(一)项目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面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网上公开征求或者会议征求意见。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至日期前回复意见:对于逾期未回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确认是否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三)项目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作出处理。如果对反馈的意见不接受,应说明理由。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四)项目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
(一)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送审标准是否通过作出结论。
(二)通过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议审查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会方能开会,审查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2/3的代表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参加表决。函审通过时,必须有3/4的成员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的委员不足3/4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三)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的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四的要求。
(四)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报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同意撤销该标准项目。
(五)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定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六)CMHIA团标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批: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有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及相关资料,由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批准通过。
第十七条 发布:
(一)通过审查标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发布公告,公告文可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官方网站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二)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标办标办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八条 复审:
(一)CMHIA团标实施后,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根据市场、贸易需求,对已发布CMHIA团标适用性进行评估,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应由立项单位主动提出,由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或予以废止。
(二)当CMHIA团标率先发布之后,国家有关机关发布类似国行标且标准要求与CMHIA团标要求有差别时,由对应类别的分技委组织研讨,以确认标准予以修改或废止,或对国行标发布机关作出不用意见的建议。
(三)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标准的编号。
4、复审结果,在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官方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实施
第十九条CMHIA团标为自愿性标准,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如果某个CMHIA团标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CMHIA团标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统一组织和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CMHIA团标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行CMHIA团标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CMHIA团标编号。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不定期对CMHIA团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由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