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章程》,为加强和规范中关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家作用,特制定本作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是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理事会领导下的医学咨询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的宗旨是:汇集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行业知名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经验和才智,促进中医药健康行业发展,提高联盟为政府、行业和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专家委的主要任务是:对联盟的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订提出咨询建议;对中医药健康产业领域相关重大专项工作的规划、实施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中医药健康行业发展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咨询,提出评估报告或建设性意见;对联盟发展的重要项目、重点工作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联盟重要任务或研究项目提供医学咨询。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专家委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如下:
(一)开展行业、地区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调查研究工作,探讨中医药健康行业的科研发展方向,提出发展中医药健康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开展制订中医药健康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的工作,对中医药健康行业内重大的产品研发,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健康产业交流与合作的工作,介绍与推广国内外中医药健康产业成果和先进应用技术,提供对中医药健康产业成果的鉴定评估意见;
(四)开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的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工作,促进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五)开展中医药传承创新咨询工作,为提高中医药健康产业研发水平和改进产品质量提供意见,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产品论证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六)为联盟开展各项工作、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产生
第六条 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专家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专家委原则上与联盟同期换届,专家委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专业需要适当调整委员人选,由主任、副主任同意后调整。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可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维护联盟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熟悉中医药健康行业的相关政策,了解和掌握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
(三)在中医药健康行业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工作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威望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为中医药健康产业的传承与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第十一条 产生办法
采取“由秘书处推荐、经专家委会议研究、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则。新一届专家委产生后,由联盟向委员本人发函确认并向委员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委应根据联盟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决议需经全体专家委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时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讨论决定专家委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可根据不同工作任务,临时组织若干专家参加,或组成工作组参加,项目完成后工作组即解散。
第十五条 专家委年度工作计划、全国性的会议计划、外事计划、涉外活动报经联盟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专家委年度工作总结、重要专项工作总结,重要调查报告、会议资料等应及时向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委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参加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中国机器人产业联盟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
(二)对专家委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退出专家委的权利。
第十八条 委员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工作条例,执行专家委的决议;
(二)接受专家委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专家委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四)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有关技术、工艺文件等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五)维护专家委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联盟年度拨付的工作经费;
(二)委员单位或会员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对专家参加相关会议、活动等交通费用给予每年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按照联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专家委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关村中医药健康产业联盟。